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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7-12-18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区水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提高案件审理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情节复杂或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本局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讨论决定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水务板块工作的常务副局长、负责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副局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召集,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副局长负责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到外地出差或者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及时知会召集人。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水政监察大队对讨论的事项应预作准备,在案审会上向与会人员汇报案情,并回答案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水政监察大队在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汇报讨论事项时,应当做到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语言规范、表达准确。

第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承办人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委员发表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表;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八条 对个人拟罚款数额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案件,对法人、其他组织拟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含二十万)罚款的案件,应当召集二分之一以上的案件审理委员进行集体审议;对个人拟罚款数额五万元以上,对法人、其他组织拟罚款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进行集体审议。

第九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性质、危害程度、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所使用的法律、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决定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取证处理。对个别争议较大的案件,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有权决定待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阅卷后再行讨论。

第十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应秉公办案,对所讨论的事项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案审会后,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制作《高明区水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讨论记录》,对每个成员发表的主要观点和会议主持人的归纳意见,要如实记录。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决定,水政监察大队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主管水务板块工作的常务副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水政监察大队可以再次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二)水政监察大队发现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对案件进行复审的;

(三)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发现有新事实、新理由,在三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再次审议的。

(四)其他需要再次审议的。

 第十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议纪律,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讨论记录载入案卷。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水政监察大队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案审会会议决定,或不执行案审会会议决定的;

    (二)案审会会议参加人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的;

    (三)案审会作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发生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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